4)第四章 礼法还是利益_新顺17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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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长崎;辽东麦食,亦可转运到小仓。转运费用,便不必支付给海商,只算作日后垄断费。”

  “至于愿出多少劳军捐助,此事……臣以为不宜用捐。既是允其垄断贸易,明码标价,商人皆重利小人,无利可图必不肯做。”

  “不若这样,对倭作战以两年为限。两年之内,转运粮草费用,折算垄断权两年。”

  “待日后条约签订,开关贸易,则再议定垄断费用。一来,两年之后,收入多寡,商人心里也没数。两年之后,若是利润倍增,自然愿意多付一些钱。”

  “此事,松江的贸易公司必可承担。但此事一旦定下,就不可迟缓。”

  “齐国公既言,臣应前往琉球,质问琉球王朝贡二心之事,恐倭人会有警觉。不过好在倭人锁国,反应迟缓,在其警觉之前,必要定下开战。”

  “以今年金秋开战为佳,还可就粮于敌。倭人封建,公六民四,只要我朝仁义,少收粮草,倭人百姓必箪食壶浆以迎王师。”

  “战端之事,无可计较。倭人必败。唯独便是那倭人自有国王,掌权者幕府将军,挟倭王以令大名。真要是令其朝贡,这册封……是要册封谁?”

  “臣以为,天朝还是保持其幕府体制,如此市场统一,才便于销售货物。幕府经此一战,威望必损,定是难以压服部众大名。到时,必会有求于天朝,令幕府做天朝的守土官长,岂不美哉?”

  “是以臣以为,此事上,勿以礼法为重;当以利益为先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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