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)第十节 清议法_新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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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但是不管怎么样,王安石还是答应了修改免役法和废除市易法两条。在这个小场合里答应,因为我不参与朝议,那么王安石的政治声誉还是很好的保存了。虽然做为旧党的大臣心里很明白怎么回事,但在政治上,心照不宣和公开宣示,是完全不同的性质。

  不过我看王安石答应这两条时,颇有点忍辱负重的味道。也许他心里在想:“为了大宋的大业,就做一点让步吧。”而在我心里,则在感叹,都是为了华夏的事业,仅仅因为政见不同而要如此勾心斗角,真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情。不过我既然已经有了一定的政治地位,仅仅出于责任感,我也无法坐视历史朝不好的方向发展。

  为了防止王安石朝错误的道路越走越远,特别我对历史上王安石曾经搞过的特务控制舆论一直持有戒心,很害怕他突然就玩出这一手,那可真是要“一觉回到解决前”了。所以趁热打铁,我向皇帝提出了《朝野清议法》,清议法中,我提出:凡诏书旨意可分为三级,第三级为第低级,即皇帝面向全国百姓颁布的诏令以及各级官员的任免考核情况,每道诏令一旦通过,即由翰林院抄送副本交给两家民办印书馆,向天下公开发行;第二级为朝廷决定的大事,需要知会七品以上官员的,亦由翰林院抄送副本,交给一家指定的印书馆印制,由礼部向天下有功名的士大夫发行,并在三年后向天下公开发行;第一级为军机大事,不必公开发行,但在三十年至五十年后,再向天下公开发行。另外在清议法中,提出创办每周一期的《枢密院旬刊》,由皇帝任命翰林学士主持,任何有功名的儒生及官员,皆可向《枢密院旬刊》提交自己的策论、对朝政的看法,在《旬刊》上公开发表,但是《旬刊》只限于在有功名的儒生和官员中发行,严禁普通百姓传阅,违者课以重金之罚。若传向外国,则剥夺功名,处以刑责。又请创办《皇宋月刊》,由礼部主办,每月一期向天下发行,专门解释礼仪制度、国家政策,以争取士大夫的理解和平民的支持,使民心顺应天心。又奏请皇帝,儒生每逢辩论日,可以在朝廷指定场所辩论朝政得失。我对此的解释是防止这些儒生们私下里议论朝政,反而容易扰乱人心,不若给他们一个地方,表达自己的意见,朝廷可择其善者而从之,又可以更好的加以控制。

  这个《清议法》并没有提出保障言论自由权与出版结社自由权,这些东西便是提出来,也会被否决。针对宋代皇帝对文人特别开明的传统,我这个《清议法》实际上给了士大夫们一些言论自由的权利。因为宋的开明也是有限度的,有功名的儒生谈论朝政一般不会有人管你,但是如果你向朝政上书谈论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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